违规行为类型 |
处理办法 |
□5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5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5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5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5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5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57.将试卷、答卷 ( 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 、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5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 ( 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 上标记信息
□5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
取消该科目的 考试成绩 |
□6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6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63.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6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6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
□6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 ( 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 或者考试材料
□67.在答卷 ( 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 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6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 ( 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 、草稿纸
□6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
各科考试 成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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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
□7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
□7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
□7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
□7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76.组织团伙作弊
□77.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
□78.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
□79.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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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8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8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8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85.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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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该科目考试,各科考试成绩无效 |
关于在各类教育招生考试中使用二代身份证的通知
内教办字[2008]57号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公安局:
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成人高校招生报名开始,我区各类教育招生考试考生报名都要使用二代身份证。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教育部门特别是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在各类教育招生考试报名前,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使考生知晓使用二代身份证报名的目的和重要意义,提醒未办理二代身份证的考生提前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
二、对于在报名前考生身份证丢失或因各种情形未来得及办理的,可以使用二代临时身份证。各地要对使用临时身份证报名的考生加强管理,并督促考生限期办理长期身份证,在正式身份证办理完毕后统一验证并集中办理补报名手续。没有二代身份证的考生将不予办理正式报名手续。逐步实现考生凭二代身份证进入考场。
三、各地公安部门要对各类教育招生考试的考生申领二代身份证开辟绿色通道,确保受理、上传、制作、领取、发证等各环节畅通,随到随办、优先受理、优先审核、优先发放,保证考生需求。
四、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将为各旗县区统一配置二代身份证阅读器,工作人员要正确掌握使用二代身份证阅读器的方法。对于存在问题的二代身份证,要及时与当地公安部门取得联系。发现有伪造、变造二代身份证的,要及时查处。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二〇〇八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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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考试规则
一、考生自备0.5毫米黑色字迹中性笔、2B铅笔、橡皮、直尺、三角板、圆规、削笔刀等文具参加考试。
二、考生禁止携带手机、手表、涂改液、修正带、金属首饰、书籍资料、电子设备以及其它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参加考试。
三、考生务必于考前一小时到达考点,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健康情况承诺书》、“行程卡”和“健康码”等分时、分段错峰排队通过身体健康监测进入考点。排队进行人脸识别验证,验证通过后,凭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进入考场,将非考试物品(手机务必取消掉所有闹铃并关机)放在“非考试物品暂放处”,主动接受监考员进行身份认证和使用金属探测仪对随身物品进行的必要检查。有关疫情防控要求请遵照《考生参加考试疫情防控须知》和当地最新防控要求执行。
四、考生对号入座后,将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始终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核验。《准考证》正、反两面均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中途不得离场。如身体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考试工作人员和监考员。
五、考生拿到试卷和答题卡后,须认真核对科目是否正确,有无漏印、错印、重印、字迹不清、缺页、缺损等,无误后,在试卷分发对照一览表上签字。发现问题立即举手报告,申请更换。凡开考后要求更换的,耽误的时间不予补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准向监考员询问。
六、考生在试卷和答题卡指定位置填写姓名、考籍号、座位号,并在答题卡指定位置粘贴条形码。未认真核对、粘贴条形码不准确、填写信息有误、未在试卷分发对照一览表上签字,影响到考试成绩,责任自负。
七、考生不得折叠、撕破答题卡;不得在答题卡(答卷)上穿孔、任意涂画或做标记。
八、考生要认真阅读试卷(卡)上的注意事项,按要求作答。选择题一律用2B铅笔填涂答案;非选择题一律用0.5毫米黑色字迹中性笔作答,在答题卡上与题号相对应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写在草稿纸上、试卷上或答题卡上非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的答案一律无效。考生如修改答案,应先用笔将作废内容划掉,然后在其上方或下方写出新的答案;或使用橡皮、小刀擦刮作废内容后,再书写新的内容。
九、考场时钟仅做参考,考试实施过程中各个节点时间一律以考点统一发出的相应信号为准。
十、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答题。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试卷的考生,一律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外语科目除外);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的考生,一律用相应的少数民族规范语言文字答题;外语科目一律使用所考科目的外国语言文字答题。
十一、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点。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十二、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交换试卷(卡)或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将试卷(卡)或草稿纸等考试材料带出考场。考生不得穿国家机关制式服装参加考试。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十三、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要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整理好答题卡、试卷、草稿纸,双手放在桌下。待监考员将答题卡、试卷等收齐,发出退场指令后,考生方可取回自己的暂放物品,依次退场。
十四、如不遵守本规则、不服从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规定等严肃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和“双公示”信息系统;涉嫌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考生须配合监考员等工作人员对本人违规事实进行认定和处置,并按要求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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